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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区创业创新奖评选管理办法

2016-06-29   河口党建网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激发优秀人才创业创新热情,积极推进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口区创业创新奖评选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第三条  河口区创业创新奖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评选一次,分设一、二、三等奖,获奖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河口区创业创新奖主要奖励在我区企业从事科技研发和经营管理,或领办创办企业的优秀人才。候选人应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当年创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团队、在创业板上市的研发团队,自动入选。

(二)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或东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或河口区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以上奖励的前三位完成人,并在科学研究中有重大发现,或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中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成果,显著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三)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创造性运用现代经济管理理论与方法,做出重大科学决策,显著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应用高新技术成果,领办或创办企业,在国内同行业具有较强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品更新换代,对行业发展具有明显促进作用。

(五)以创意成果为核心价值,创办文化旅游、现代物流、金融保险、服务外包、科技服务平台等现代服务业企业,经营特色明显,品牌优势突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第五条  具有偷、逃、抗、骗税等违法行为和欠缴税款行为,或在申报前两年内因违反有关规定受到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处罚,或有侵犯知识产权、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以及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不得申报。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区创业创新奖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办公室组织成立区创业创新奖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组织、科技等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学者组成,一般为9-11人。

第七条  区创业创新奖评选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对各单位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二)组织区创业创新奖初评工作,并提出授奖建议人选;

(三)根据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对授奖人选组织考察和公示;

(四)研究解决区创业创新奖评选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五)提出完善区创业创新奖评选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  授奖建议人选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得票应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有效。

第九条  评选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推荐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创业创新人才推荐工作。推荐的候选人经个人申报、单位遴选、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区创业创新奖评选工作办公室。

区创业创新奖候选人按要求填写《河口区创业创新奖申报书》,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及复印件:

(一)由候选人所在单位提供的候选人思想政治表现、主要工作简历及工作业绩书面证明。

(二)创业创新成果有关材料:⑴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或其他有效证件;⑵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的效益证明;⑶获奖证书。

(三)如候选人为企业负责人,需提供企业简介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以及企业获得政府部门的奖励证明等。

(四)能证明其创业创新成果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审查初评。区创业创新奖评选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初评,提出授奖建议人选。

第十二条  研究审定。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初评通过的建议人选,确定授奖人选。

第十三条  考察公示。根据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意见,由区创业创新奖评选工作办公室组织人员对授奖人选进行考察,同时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天。

第十四条  确定人选。考察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创业创新奖评选工作办公室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并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复议;考察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区创业创新奖获奖人选。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区委、区政府对获奖人员颁发获奖证书,发放奖金: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十六条  获得区创业创新奖的人员,纳入河口区高层次人才库,符合条件的向上级人才库推荐申报。

第十七条  区创业创新奖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由区科技局提出预算,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区财政局审定后,从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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