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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区首席技师评选管理办法

2016-06-29   河口党建网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技能劳动者的积极性,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口区首席技师,是指技能人才队伍中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比较突出,在全区本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河口区首席技师评选坚持公开、平等、择优原则。

  第四条 河口区首席技师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5名,管理期限为4年。在管理期间继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评选条件的,管理期满后可重新参加评选。

  第五条 河口区首席技师评选管理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区人社局负责具体实施。区直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人选的推荐工作,区人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单位人选的推荐工作,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工会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协助工作。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参加河口区首席技师评选,必须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技师、技术能手称号,或者获得市级一类技能竞赛前6名、市级二类技能竞赛前3名、区级一类技能竞赛第1名;

 (二)创造区内同行业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或者区内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纪录;

 (三)有重大技术发明、技术革新,或者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和安全隐患,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

 (四)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有突出贡献;

 (五)在传技带徒方面成绩突出,所带徒弟多人成为单位技能骨干或者在区级以上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七条 评选河口区首席技师,以近4年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依据,兼顾长期贡献。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所在单位,组织本单位专家和技能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广泛征求意见,确定推荐人选,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区人社局。

  第九条 推荐河口区首席技师需填报《河口区首席技师申报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职业资格证书;

 (二)主要技术成果及获奖证明;

 (三)书面事迹材料。

  第十条 区人社局对申报人选名单和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评人选。

  第十一条 成立河口区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9人,其中专家应占70%以上,其他由人社、经信、科技、工会等部门单位的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议组,每个专业评议组由3至5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议组人员不得重复担任。每次评审前重新确定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议组成员。

  第十二条 专业评议组对初评人选进行测试和初评,提出初定人选。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对初定人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河口区首席技师考察人选,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区人社局组织相关人员对考察人选进行全面考察,将人选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

第十五条 公示期内有异议经调查属实的,取消选拔资格。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调查不属实的,报区政府批准,颁发《河口区首席技师》证书。

 

第四章 待遇

  第十六条 河口区首席技师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享受区政府津贴500元,每年享受健康查体一次。

  第十七条 河口区首席技师在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和风险投资资金时,有关部门、单位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河口区首席技师夫妻两地分居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推荐安置。首席技师的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首席技师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首席技师本人申请,公安部门凭《河口区首席技师》证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九条 河口区首席技师被评为市级(含)以上首席技师的,不再享受河口区首席技师待遇。

  第二十条 河口区首席技师评选管理所需经费,由区人社局提出预算,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区财政审定后,从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列支。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一条 河口区首席技师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首席技师档案,根据工作实际,由所在单位和个人共同制定4年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报区人社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按照年度管理计划和目标,由区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对河口区首席技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同时将管理工作书面总结报送区人社局。区人社局对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扣发当年度的政府津贴。

  第二十三条 河口区首席技师纳入区高层次人才库,区人社局与河口区首席技师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及时为其提供必要服务。

  第二十四条 在不同行业选择建立河口区首席技师工作站,组织河口区首席技师参加技术攻关、咨询及技能交流等活动,参加政府组织的有关公益性活动,充分发挥业务专长。

  第二十五条 河口区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变动工作的,原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报区人社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河口区首席技师管理期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的下月起停发区政府津贴,不再按照河口区首席技师管理:

 (一)不再主要从事技能工作的;

 (二)调往区外工作的;

 (三)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首席技师管理的。

  第二十七条 河口区首席技师管理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所在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后,经区人社局核实,取消其河口区首席技师称号和有关待遇: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河口区首席技师称号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河口区首席技师管理的。

  第二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河口区首席技师评选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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